檢定和校準是量值溯源的主要的兩個手段,但是他們存在很大的區別,主要的區別總結如下:
1、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檢定的目的則是對測量裝置進行強制性全面評定。
2、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的測量裝置。我國非強制性檢定的測量裝置,主要指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大量使用的計量器具,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終產品檢驗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等。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此,檢定的對象主要是三個大類的計量器具:
1)計量基準(包括[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基準)ISO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作出的定義是:[計量]基準:“經協議承認,在上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基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國家[計量]基準:“經國家決定承認,在國內作為對有關量的所有其他計量標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2)計量標準ISO1OO12—1標準將「計量]標準定義為;“用以定義、實現、保持或復現單位或一個或多個已知量值,并通過比較將它們傳遞到其他計量器具的實物量具、計量儀器、標準物質或系統”(例:A:1KG質量標準中;B)標準量塊;C)1O0Ω標準電阻;D韋斯頓標準電池)。”
3)我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
以上三大類之外的測量裝置則屬于非強制檢定,即為校準的范圍。
3、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檢定屬于強制性的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其中的檢定規程協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進行。
4、校準的主要依據是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的《校準規范》,或參照《檢定規程》的要求。檢定的主要依據是《計量檢定規程》,這是計量設備檢定必須遵守的法定技術文件。
5、校準的方式可以采用組織內部校準、外校,或內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
6、校準周期由組織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檢定的周期必須按《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組織不能自行確定。檢定周期屬于強制性約束的內容。
7、校準的內容和項目,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以確保量值準確。檢定的內容則是對測量裝置的全面評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準的全部內容之外,還需要檢定有關項目。
8、校準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檢定則必須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測量裝置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為不合格,在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之內則為合格。檢定的結果是給出《檢定合格證書》。
9、校準的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給出的《校準證書》只是標明量值誤差,屬于一種技術文件。檢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定依據《檢定合格證書》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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